通知|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国家飞盘集训队管理办法(试行)》等2个文件的通知
2023-11-30
来源: 全国飞盘运动推广委员会

社体字〔2023〕533号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国家飞盘集训队管理办法(试行)》等2个文件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社体中心(群体处、体总秘书处),各飞盘协会,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国家飞盘集训队管理,完善飞盘运动制度体系,根据体育总局相关规定,经前期广泛征求意见及公示,现印发《国家飞盘集训队管理办法(试行)》和《国家飞盘集训队反兴奋剂管理规定(试行)》,请遵照实施。


附件:

1.国家飞盘集训队管理办法(试行).doc

2.国家飞盘集训队反兴奋剂管理规定(试行).doc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3年11月30日



附件1

国家飞盘集训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关系,加强管理,实现国家飞盘集训队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飞盘集训队的定义

国家飞盘集训队(以下简称为“国家队”)是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和社体中心下属全国飞盘运动推广委员会(以下简称“飞推委”)直接领导和管理下,高度集中训练的队伍,是代表中国飞盘项目最高水平的运动队。本规定中的国家队既包括代表国家正式参赛的队伍,也包括为备战赛事进行集训的队伍。

第三条  国家队的任务

充分发挥组织优势,调动全国各方面的积极性,利用各界资源,集中优秀人才,提高我国飞盘竞技水平,完成国际赛事任务,为国争光。

第四条  国家队的基本要求

(一)勇于承担国家赋予的责任和使命,注重自身社会形象和社会影响,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各类法律法规。

(二)发扬开放包容、合作友好的飞盘精神,秉承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保持顽强拼搏的竞争意识和吃苦耐劳的训练作风。

(三)训练和比赛是国家队工作的中心,是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国家队的各项工作都要为训练和比赛服务。

(四)坚持科学训练和人性化管理原则。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国家队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小组),负责队伍党的工作,接受中心党委的领导。

第六条  国家队实行由社体中心、飞推委和队委会领导下的主教练负责制。

第七条  国家队教练组(包括主教练和教练员)由社体中心和飞推委选聘并任命;国家队管理人员、队医科研保障人员和运动员由飞推委推荐,社体中心考察合格后,进行聘用和选调。

第八条  国家队成立队委会和专家组,分别负责队伍日常管理,以及监督、指导训练。队委会和专家组对社体中心负责。

 

第三章  职  责

第九条  队伍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体育总局及社体中心制定的各项规章规定。

(二)抓好全队的政治思想工作、党务工作、业务和文化学习、行政后勤、财物预算和管理工作。

(三)协调并解决国家队在管理、训练、比赛和后勤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坚持驻队或值班,掌握队伍的各种情况并及时向社体中心汇报。

(五)随队外出比赛和训练,组织国家队的各种集体活动。

(六)认真开展反兴奋剂工作。

(七)配合主教练做好国家队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主教练职责

(一)在训练和比赛中起主导作用。

(二)提出明确的参赛任务目标,制订科学、详尽的训练计划,对选择训练地点有建议权。

(三)具备国际视野,不断学习先进技术和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开拓创新。

(四)坚持科学、务实的训练态度,及时准确掌握运动员执行训练计划的反馈信息。

(五)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自我修养。

(六)坚决反对以各种形式使用兴奋剂的行为。

(七)重视科研和医务监督工作,加强与医生和科研人员的配合。

第十一条  教练员职责

(一)教练员是主教练的助手,协助主教练完成训练工作;

(二)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和自身修养;

(三)完成国家队管理人员和主教练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二条  运动员职责

(一)遵守国家队的一切规章制度,规范自己的行为,自觉服从管理人员和教练的管理。

(二)以饱满的热情参加训练和比赛,增强竞争意识;胜不骄、败不馁。

(三)尊重教练员,认真完成训练计划;做好训练笔记和比赛总结,积极主动向教练员反馈个人意见和信息。

(四)关心集体,团结友爱,互相帮助,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

(五)合理安排业余生活,注重学习文化知识和训练理论,提高自身文化素养。

(六)坚决抵制各种兴奋剂,加强食品安全防范意识,杜绝在外就餐,加强自我保护。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职责

(一)负责全队运动员、教练员及工作人员伤病的诊断、治疗和康复工作。

(二)负责运动员训练、比赛后的理疗恢复和医务监督工作。

(三)加强饮食的监督管理和医疗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到防治结合,以防为主。

(四)协助科研人员对运动员进行生理、生化指标测试;帮助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建立全队人员健康档案。

(五)加强对药品的监督管理,建立严格的药物发放登记制度。

(六)坚决反对使用兴奋剂,掌握最新的反兴奋剂信息。

第十四条  科研人员职责

(一)根据教练员的要求,为国家队制定详细的科研和科技服务计划;收集整理科学训练的信息,为教练员提供训练、竞赛的最新动态和技战术发展趋势分析。

(二)与教练员和医生配合进行运动员各项机能指标测试,并结合训练实际完成分析和评定,准确反馈结果,为教练员提供针对性建议。

(三)建立运动员机能和技术数据档案,对运动员的专项技术进行分析,制定改进方案。

 

第四章  训练管理

第十五条  科学制定训练计划,经专家组论证和教练组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六条  主教练在训练过程中起主导作用,保证训练按计划正常进行,保证训练安全和质量。

第十七条  教练员在训练前要认真检查训练场地、水域、器械、用具等,落实保护措施;不得体罚、漫骂、侮辱运动员;不得随意停止运动员的训练。

教练员不得迟到、早退,应保质、保量完成训练任务;遇特殊情况无法训练要提前请假,病假需有医生证明。

第十八条  运动员应提前15分钟抵达训练场,按要求做好训练前热身和训练后的整理放松;严肃认真,不得顶撞教练员,不得打闹嬉笑,不得闲谈、会客、接听电话、玩弄手机、吸烟;训练课不得无故缺席、迟到,遇有特殊情况要提前请假,病假需有医生证明;请假1天需经主教练员批准,3天需经飞推委和队委会批准,3天以上需经社体中心批准。

第十九条  建立国家队例会制度

(一)月例会制度:每月第一周在指定地点或线上会议听取国家队阶段训练情况汇报,了解训练情况和队伍需求,查找并解决问题。会议由教练组成员、飞推委、相关专家参加。

(二)赛前汇报制度:逢重大国际赛事前15天,主教练向社体中心汇报训练情况、形势分析、参赛安排等事项。

(三)每周书面汇报制度:教练组每周应向飞推委书面汇报队伍一周训练、生活、管理情况。

第二十条  社体中心和飞推委将组织专家组对年度训练情况进行评估,依据训练指标完成情况和年度比赛成绩综合评定。

 

第五章  比赛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队的参赛计划由飞推委提出,经社体中心批准后列入外事计划。未经社体中心批准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比赛。

第二十二条  做好赛前分析和准备会议,赛后及时总结。

第二十三条  遵守竞赛规程和组委会有关规定,尊重裁判、尊重对手、尊重观众,维护赛风赛纪;除重大伤病和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无故弃赛、退赛。

第二十四条  根据比赛类型,按规定穿着和使用国家队装备(运动服、比赛服、领奖服等)。不得以任何方式改变、损毁或遮掩国家队服装或赞助商提供装备上的任何标志;不得擅自在有关装备上添加其它任何形式的标志、名称或广告。

 

第六章  思想政治和文化教育

第二十五条  加强党组织建设,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开展各种学习活动,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十六条  参加集训3个月以上的中国共产党党员,应出具党员证明信,将组织关系临时转移到国家队党支部。党支部应制订统一的政治学习计划。

第二十七条  队伍管理人员、(主)教练员负责运动员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并对运动员在训练、比赛和生活中的思想问题进行及时分析和针对性教育。

第二十八条  制定运动员的文化教育计划。

 

第七章  生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并严格执行作息制度、请销假制度及训练驻地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十条  讲文明,有礼貌,不说粗话,不大声喧哗,不打架斗殴;运动员严禁吸烟,严禁喝烈性酒。

第三十一条  国家队宿舍不能转借、转让他人使用,不得接待亲友(经队委会批准的家属除外)。

第三十二条  保持个人卫生及室内外环境卫生。

第三十三条  勤俭节约,爱护公物;不使用危险、耗电量高的电器,不私自修理电闸保险丝及各种电器。

第三十四条  严禁复制或播放反动、淫秽内容的音像制品。

 

第八章 新闻宣传

第三十五条  国家队的对外宣传由飞推委统一负责,重大事项需准备谈话要点,统一口径,注意分寸和保密。

第三十六条  运动队内部情况、个人生活一般不向记者介绍,不了解的情况不向记者介绍或妄加评论。

第三十七条  不得给境外媒体投稿,不得将重大事项擅自发布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上。

 

第九章  出访纪律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遵守国家、体育总局及社体中心的各项出访纪律。

第三十九条  出访比赛服、鞋必须随身携带,不得托运。

第四十条  教练员、运动员不得为他人携带物品出入境;所有药品必须由队医(或队伍管理人员)统一携带。

第四十一条  必须统一行动,任何离队、外出必须经队委会批准。

 

第十章  反兴奋剂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反兴奋剂的规定(《国家飞盘集训队反兴奋剂管理规定》见附件2)。

第四十三条  加强教育,加强学习,广泛开展兴奋剂知识及其危害性的宣传教育,做到人人掌握,时刻警惕。

第四十四条  凡有强迫、指使、诱导、欺骗、指导和默许运动员使用兴奋剂的行为,一经核实,坚决开除出国家队。

第四十五条  严格把关,提醒和督促运动员加强自我保护,防止运动员错服、误服兴奋剂。

第四十六条  运动员要根据有关规定自觉、配合接受兴奋剂检查。

 

第十一章  赞助与广告

第四十七条  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的形象属社体中心无形资产。

第四十八条  积极参加由社体中心组织的赞助活动、公益活动和宣传推广活动,不得无故拒绝出席;在参与任何商业性活动时,不得侵犯国家队商业权利和知识产权。

第四十九条  国家队教练员、运动员未经社体中心同意,不得以国家队身份与赞助商签订任何带有商业目的的合同,不得以国家队身份私自参与任何商业性活动。

第五十条  国家队要严格遵守社体中心和飞推委的赞助协议。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一条 按体育总局有关规定,对在重大国际赛事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队纪律和管理规定者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情节轻重、认识和悔改程度采取处罚措施。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2

国家飞盘集训队反兴奋剂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国家飞盘集训队(以下简称“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反兴奋剂条例》、《反兴奋剂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队反兴奋剂工作应坚持严令禁止、严格检查、严肃处理的工作方针,预防为主、教育为本的原则,加强反兴奋剂的宣传、教育、预防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临时组建的各项目、各年龄段国家队,包括集训队以及各类国际飞盘赛事中以中国队名义参赛的队伍。国家队人员身份以社体中心正式下发的国家队组建或外事组队的通知(函)为准。

 

第二章  反兴奋剂义务

第四条  运动员及运动员辅助人员(领队、教练、队医等)有义务了解反兴奋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及禁用清单所列的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及相关反兴奋剂知识。

第五条  运动员有义务随时接受样本采集,运动员及其辅助人员有义务配合反兴奋剂组织实施的兴奋剂检查。

第六条  运动员有义务接受反兴奋剂教育和培训,运动员辅助人员有义务教育和影响运动员,培养运动员的反兴奋剂价值观念。

第七条  运动员在购买任何药物或接受任何治疗等情况时,有义务表明其运动员身份,并且有义务确保自己所接受的治疗或服用药物的行为均不构成兴奋剂违规;确因伤病需要使用含有禁用物质和禁用方法治疗时,应当按规定申报治疗用药豁免,获得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八条  运动员及运动员辅助人员有义务向中国反兴奋剂中心举报任何兴奋剂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知悉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使用、持有、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从事或企图从事兴奋剂交易等)。

第九条  运动员及运动员辅助人员有义务配合其所属协会或反兴奋剂机构开展的有关调查。

第十条  运动员辅助人员不得在赛内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不得在赛外对运动员施用或企图施用任何赛外禁用物质或禁用方法,无正当理由不得持有任何禁用物质。

 

第三章  训练和参赛

第十一条  社体中心设置反兴奋剂负责人,临时组建的国家队设置反兴奋剂联络人。反兴奋剂负责人和联络人负责反兴奋剂相关职责的具体实施、信息和情况的收集、报告等。国家队集训和参加赛事期间应设置反兴奋剂临时联络人或负责人,有关名单应及时向社体中心报备。

第十二条  运动员应随时随地配合国内外反兴奋剂机构进行的赛内、赛外兴奋剂检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阻挠、拖延兴奋剂检查。

第十三条  转训的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需在出发前至少2周的时间回到飞推委指定训练基地进行赛前训练。

第十四条  转训及比赛期间的兴奋剂检查记录单,统一由反兴奋剂负责人或联络人登记保留,运动员受检情况应报社体中心备案。

 

第四章  药品、营养品和食品管理

第十五条  国家队应严格按中国体育科学学会采购目录统一采购运动员使用的营养品。转训和比赛期间使用的药品原则上由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医院配发,因紧急或其他情况而需携带或使用药品的,队医、相关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等相关人员应确保携带和使用的药品中不含有禁用清单中规定的禁用物质,并应当在携带和使用前向队伍报告相关情况并向社体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转训和比赛期间使用的药品、营养品必须统一由国家队队内指定的专人负责携带,携带人应编制携带清单、领用清单等备查。其他任何人员不得携带提供给运动员使用的营养品和药品。

第十七条  转训或比赛前,由教练员或队内指定人员进行队内检查,以确保药品、营养品的使用、携带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在转训和比赛期间,有关人员可随时对营养品、药品的使用、保管、领用等情况实施检查,以确保运动员未违规使用营养品和药品。

第十八条  转训和比赛期间,运动员原则上不得携带、使用中药。运动员因治疗伤病确需使用时,必须交随队医生或队内反兴奋剂联络人审核并统一携带,随队医生或队内反兴奋剂联络人应当编制药品携带清单、领用清单等备查。

第十九条  运动员未经国家队反兴奋剂负责人或联络人批准,不得使用中国体育科学学会采购目录统一采购之外的营养品或非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医院配发药品。

第二十条  根据每名运动员的身体机能测试数据,并结合训练情况,制订营养品补充方案。运动员对营养品的使用享有知情权。营养品由专人领取并发放给运动员。国家队要做好营养品发放情况的详细记录,教练员、运动员、队伍营养品管理或发放人员应当共同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时应当在检查记录单上完整、详细的写明最近7天使用的所有的药品、营养品名称(如有可能,注明频率和剂量),医务人员应当帮助运动员申请治疗用药豁免,指导运动员安全、合理使用治疗药物。

第二十二条  国家队应加强运动员食品安全教育和管理,严禁运动员私自外出就餐,严禁购买肉食品、营养品和药品等。运动员在转训路途、参加商业活动、回家探亲、休假以及回省市参加比赛期间应注意食品安全,防止误服误用情况发生。

 

第五章  反兴奋剂宣传与教育

第二十三条  国家队应高度重视反兴奋剂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提升运动员及运动员辅助人员反兴奋剂责任和自觉性。

第二十四条  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应参加总局、社体中心组织开展的各类反兴奋剂教育培训及宣传活动。国家队应建立入队反兴奋剂教育资格准入制度。

 

第六章  科研检测和机能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队根据需要开展对运动员的身体机能测试、训练监控及营养恢复工作,并对日常监测指标进行分析,预判可疑情况。未经国家队授权,任何个人和其他机构不得使用或对外披露、泄露测试数据、评定方案等。

第二十六条  运动员有义务按国家队要求配合做好血液、尿液等生化指标检测和机能测试,包括常规检查和不定期的随时检查。

第二十七条  运动员训练期间,如测试指标不稳定必须进行复测。社体中心将与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合作对重点运动员开展有针对性检查。

 

第七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社体中心与国家队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签署反兴奋剂承诺书。

第二十九条  社体中心有权对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训练比赛地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国家队应按本规定有关要求及时向社体中心报送运动员接受兴奋剂检查、治疗用药豁免、转训、参赛等信息。

第三十一条  如有关省市或单位建立针对国家队运动员服务和保障的各类工作站,应向社体中心报备,不得向国家队运动员提供任何药品、营养品。社体中心为避免出现监管疏漏,应不定期走访此类工作站,以共同做好反兴奋剂工作。

 

第八章  处  罚

第三十二条  国家队运动员和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有关规定,将依照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违反本管理规定相关条款,国家队将依据其违规性质和严重程度给予通报批评、队内罚款、警告、除名等处罚。

第三十四条  有关省市或单位违反相关规定向本单位国家队运动员提供服务、保障的,相关运动员将以违反本规定受到相应处罚。涉及的有关省市和单位将被通报其主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因发生非特定物质阳性、兴奋剂违规涉及故意行为、发生情节严重的兴奋剂违规、生物护照阳性或因兴奋剂违规被处罚4年以上的,不得以任何身份入选国家队。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解释。

更多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