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体字﹝2024﹞74号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征集《全国飞盘运动培训单位认证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飞盘运动爱好者:
为规范飞盘教练员和裁判员培训市场秩序,提升培训质量,为飞盘运动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现就《全国飞盘运动培训单位认证标准(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3月10日前将意见反馈至stzxflyingdisc@163.com。
附件:全国飞盘运动培训单位认证标准(征求意见稿)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4年2月29日
全国飞盘运动培训单位认证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飞盘教练员和裁判员培训市场秩序,提升培训质量,为飞盘运动培训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飞盘教练员和裁判员培训单位是指有能力承担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的单位,简称“培训单位”。
第二章 认证要求
第三条 培训单位认证范围不超出以下类别单位:
(一)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飞盘协会、推广委员会,开展飞盘运动并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业体协、企业体协、老体协、青少年体育联合会等其他社会组织。
(二)公办高等院校。
(三)体育俱乐部(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 培训单位的场地和设施应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飞盘装备器材应符合国家相应产品标准。
(一)理论课教室
1.授课教室应具备影音设备;
2.桌椅数量满足至少30人需求。
(二)实践课场地
1.一级(高级)、国家级培训要求至少有一块草坪状况良好、尺寸大于100米*37米的天然草场地或高质量、尺寸大于75米*25米的人工草场地;
2.三级(初级)、二级(中级)培训要求至少有一块草坪情况良好、尺寸大于75米*25米的人工草场地。
第三章 培训认证
第五条 各级别飞盘教练员、裁判员证书由全国飞盘运动推广委员会统一印制,培训单位签发证书并盖章。
第六条 各级别飞盘教练员、裁判员培训权限划分如下:
(一)国家级教练员、裁判员培训: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飞盘运动推广委员会。
(二)高级教练员、一级裁判员培训:省级体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飞盘协会、推广委员会,部属院校、省属院校。
(三)中级教练员、二级裁判员培训: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飞盘协会、推广委员会,市属院校。
(四)初级教练员、三级裁判员培训:区(县)级体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飞盘协会、推广委员会,体育俱乐部。
第七条 各级别教练员岗位培训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国飞盘运动推广委员会主办。
第八条 具备高级别培训权限的单位同时具备举办更低级别培训班权限。
第九条 同一级别培训存在同一地区多家单位申办时,按照以下优先级顺序:
(一)体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
(二)飞盘协会、推广委员会。
(三)教育行政部门及直属单位。
(四)公办高等院校。
(五)开展飞盘运动并进行规范管理的行业体协、企业体协、老体协、青少年体育联合会等其他社会组织。
(六)体育俱乐部。
第十条 经综合考量的省级单位可在全国飞盘运动推广委员会委托下统筹开展该省市地区的培训。
第十一条 如某地区未成立飞盘协会、推广委员会,且体育行政部门未有培训计划,可由全国飞盘运动推广委员会代为开展培训。
第四章 计划申报
第十二条 培训单位按照《全国飞盘运动培训指导规范(试行)》及第三章办班权限开展培训。
第十三条 培训单位应向全国飞盘运动推广委员会申报全年培训计划,并签署培训合作协议以明晰权责划分。
第十四条 全国飞盘运动推广委员会应汇总所有培训单位申报的培训计划,并通过官方渠道公布。
第五章 质量评估
第十五条 全国飞盘运动推广委员会将对培训单位的课前筹备情况、培训活动执行情况和学员填写的《培训课程教学反馈表》给予评估。
第十六条 评分低于60分的单位,则暂停与其培训合作,直至整改后恢复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