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全国飞盘运动培训讲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3-07
来源:全国飞盘运动推广委员会

社体字〔2024〕85号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印发

《全国飞盘运动培训讲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建立规范科学的飞盘教练员、裁判员培训体系和师资队伍,规范培训讲师的选派工作,推动我国飞盘培训工作的系统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现印发《全国飞盘运动培训讲师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请遵照实施。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4年3月7日


全国飞盘运动培训讲师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规范科学的飞盘教练员、裁判员培训体系和师资队伍,规范培训讲师的培养、认证和选派工作,推动全国飞盘运动培训工作的系统化、标准化、制度化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飞盘教练员、裁判员培训讲师是指有能力承担教练员、裁判员培训教学工作的人员,简称“飞盘培训讲师”。

第三条  全国飞盘运动推广委员会(以下简称“飞推委”)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领导下负责统筹、协调、执行全国飞盘培训讲师评定的具体工作,包括:组织编制培训规划、培训大纲、培训教材和考核标准;组织师资库建设和师资培训;组织飞盘培训讲师培训考核等。


第二章 评 定

第四条  飞盘培训讲师的评定考核每两年组织一期。

第五条  通过飞盘培训讲师评定考核并完成注册的讲师,两年内被选派为飞推委培训讲师参与培训教学工作达到5次及以上,免予下一期评定考核,直接进行注册。

第六条  飞盘培训讲师评定考核包括资质审核与教学考核。经飞推委统一考核通过后颁发聘书。

(一)资质审核

1.单位推荐:申请人由其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推荐,按要求填写提交申报表。

2.专项水平(必备条件):国家级教练员、裁判员证书,且证书在有效期内;作为运动员参赛或作为教练员带队参赛的最好成绩。

3.专业水平:教师资格证、社会体育指导员证或其他相关认证;从事飞盘教学的相关材料(学校课表及任课教师证明、相关飞盘培训的通知和授课证明等)。

4.从业履历:教学经历、执教经历、执裁经历、参赛经历和飞盘运动推广经历等。

(二)教学考核

1.考核内容:以印发的评定通知为准。

2. 以教学试讲形式进行考核,程序如下:

(1)参加评定的讲师在考核前10分钟抽签确定授课题目;

(2)进行规定时间的授课教学;

(3)评委针对讲师的授课内容进行提问答辩;

(4)评委根据讲师综合表现进行打分。

(三)考核标准

1.评定分值共100分,达到80分及以上则合格。

2.考核内容及分值设定:

第七条  经飞推委评定认证后颁发飞盘培训讲师聘书。


第三章  注 册

第八条  飞盘培训讲师实行注册制度。飞盘培训讲师须每两年向飞推委进行注册,逾期未注册则暂停其培训资格;连续两次未注册,则取消其培训讲师资格。

第九条  飞盘培训讲师注册需向飞推委提交以下资料:“飞盘培训讲师注册(单位变更/个人信息变更)申请表”;2张二寸免冠照片纸质版及电子版。

第十条  注册飞盘培训讲师名单将通过飞推委官方信息平台公布。

第十一条  飞盘培训讲师有下列情节者,暂停注册一次:

(一)在注册有效期内受到飞推委相关处罚;

(二)评定考核结果不合格;

(三)两年内有两次及以上培训工作表现评估不合格;

(四)两年内未参与飞推委组织的培训教学工作。

第十二条  注册资格被暂停的人员须重新参加飞盘培训讲师评定考核,通过后予以注册。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飞盘培训讲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担任飞推委和各省市飞盘运动管理单位组织的培训班讲师;

(二)参加飞推委组织的飞盘培训讲师学习和培训;

(三)对于飞盘运动培训工作开展有建议权和检举权;

(四)对于受到的处罚有向飞推委申诉的权利;

(五 )受聘培训工作,享受相应劳酬。

第十四条  飞盘培训讲师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服从飞推委的工作安排;

(二)根据飞推委制定的教练员、裁判员课程大纲做好教学课程的准备工作,课件PPT需使用统一背景模版,课件(PPT、视频)须在培训前一周发给培训组织单位进行审核、备份;

(三)参与各级培训考试题库的建设并严格保密; 

(四)禁止在培训工作中推荐、销售各类产品及从事商业活动;

(五)培训授课期间应佩戴由飞推委统一提供的标识;

(六)严格按照课程安排进行授课,未经培训组织单位批准,不得随意调换课程和更改教学内容;

(七)培训期间差旅食宿由培训组织单位统一协调安排,不得接受学员的宴请与送礼。


第五章 酬劳与奖惩

第十五条  飞盘培训讲师参加由飞推委组织的培训教学劳务费标准一般为1200元/人/天,各级培训组织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六条  培训组织单位将根据飞盘培训讲师的工作表现和学员填写的《培训课程教学反馈表》进行评估,作为飞盘培训讲师工作评价。

第十七条  飞推委综合《培训课程教学反馈表》的评估情况进行评分,评分不合格者,取消其培训讲师教学资质,待复考通过后重新获得教学资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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