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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申请成为全民健身活动推广与指导委员会合作单位的通知
2022-12-14
来源: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申请成为
全民健身活动
推广与指导委员会
合作单位的通知
社体字〔2022〕3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体育助力稳经济促消费 激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关于大力发展社会体育事业的要求,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决定成立全民健身活动推广与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委”)。按照全民健身委工作条例(见附件),全民健身委将与各合作单位共同推广全民健身相关体育项目,组织全民健身活动,引导群众科学健身。现将合作单位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01
申请条件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凡与社体中心共同举办全民健身赛事、科普、培训等活动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作为全民健身委的合作单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全民健身委工作条例,履行合作单位义务;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具备全民健身相关活动组织推广能力和经验的单位,每年举办不少于一场全民健身相关活动;
(三)合作单位如果是企业、社会团体、体育俱乐部等,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律诉讼、无不良信用记录。
02
申请办法
点击下方链接或扫码,填写申请表。
https://wj.qq.com/s2/11004249/8e76/
03
申请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为集中申请时间,完成材料审核后公布。在此时间后也可申请,审核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04
联系方式
李老师:010-87182890
吕老师:18611896778
点击下方链接下载附件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民健身活动推广与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doc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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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申请成为全民健身活动推广与指导委员会合作单位的通知
2022-12-14
来源: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申请成为
全民健身活动
推广与指导委员会
合作单位的通知
社体字〔2022〕3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体育助力稳经济促消费 激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关于大力发展社会体育事业的要求,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决定成立全民健身活动推广与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委”)。按照全民健身委工作条例(见附件),全民健身委将与各合作单位共同推广全民健身相关体育项目,组织全民健身活动,引导群众科学健身。现将合作单位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01
申请条件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凡与社体中心共同举办全民健身赛事、科普、培训等活动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作为全民健身委的合作单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全民健身委工作条例,履行合作单位义务;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具备全民健身相关活动组织推广能力和经验的单位,每年举办不少于一场全民健身相关活动;
(三)合作单位如果是企业、社会团体、体育俱乐部等,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律诉讼、无不良信用记录。
02
申请办法
点击下方链接或扫码,填写申请表。
https://wj.qq.com/s2/11004249/8e76/
03
申请时间
2022年12月31日前为集中申请时间,完成材料审核后公布。在此时间后也可申请,审核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04
联系方式
李老师:010-87182890
吕老师:18611896778
点击下方链接下载附件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民健身活动推广与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doc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
202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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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申请成为全民健身活动推广与指导委员会合作单位的通知
2022-12-14
来源: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关于申请成为
全民健身活动
推广与指导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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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体字〔2022〕34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体育助力稳经济促消费 激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关于大力发展社会体育事业的要求,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决定成立全民健身活动推广与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委”)。按照全民健身委工作条例(见附件),全民健身委将与各合作单位共同推广全民健身相关体育项目,组织全民健身活动,引导群众科学健身。现将合作单位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01
申请条件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凡与社体中心共同举办全民健身赛事、科普、培训等活动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作为全民健身委的合作单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全民健身委工作条例,履行合作单位义务;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具备全民健身相关活动组织推广能力和经验的单位,每年举办不少于一场全民健身相关活动;
(三)合作单位如果是企业、社会团体、体育俱乐部等,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律诉讼、无不良信用记录。
02
申请办法
点击下方链接或扫码,填写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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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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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老师:010-87182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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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民健身活动推广与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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