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建设体育强国,根据《体育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体育助力稳经济促消费 激活力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关于大力发展社会体育事业的要求,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决定成立全民健身活动推广与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委”)。按照全民健身委工作条例(见附件),全民健身委将与各合作单位共同推广全民健身相关体育项目,组织全民健身活动,引导群众科学健身。现将合作单位申请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凡与社体中心共同举办全民健身赛事、科普、培训等活动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作为全民健身委的合作单位。(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全民健身委工作条例,履行合作单位义务;(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具备全民健身相关活动组织推广能力和经验的单位,每年举办不少于一场全民健身相关活动;(三)合作单位如果是企业、社会团体、体育俱乐部等,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律诉讼、无不良信用记录。 2022年12月31日前为集中申请时间,完成材料审核后公布。在此时间后也可申请,审核时间根据实际情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