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社体中心全民健身活动推广与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暂行)
2022-12-14
来源: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
全民健身活动推广与指导委员会
工作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全民健身活动推广与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民健身委”)是在国家体育总局社会体育指导中心(以下简称“社体中心”)领导下成立的以推动全民健身项目普及推广,开展全民健身科普、培训及群众赛事活动,指导大众科学健身为目的的工作机构。

第二条 全民健身委的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体育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体育强国建设纲要》《全民健身计划》,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发展。

第三条 全民健身委受社体中心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全民健身委面向社会,是开放性的工作机构。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在社体中心领导下,大力普及全民健身相关体育项目(以下简称“各项目”),引导广大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积极参与体育活动。

第五条 统筹研究各项目发展的方针政策、规划、计划,完善规范行业标准。

第六条 规范完善各项目的办赛指南、参赛指引、竞赛规则、裁判员管理办法、教练员管理办法、运动员技术等级制度、场地标准、器材标准、培训标准等标准化文件。

第七条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全民健身科普、培训及群众赛事活动。

第八条 负责组织和协调各项目科研工作,推动各项目装备器材、健身方法、标准体系等建设与开发,促进项目科学化、专业化、产业化发展。

第九条 组织编制全民健身相关教材、书籍刊物、视频等材料,传播科学健身知识和方法。

第十条 组织开展国家和地区间的项目交流,推动中华传统体育文化走出去,增进友谊。

第十一条 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和信息发布制度,通过社体中心官网、全民健身委官网及公众号等官方平台发布项目知识、赛事、培训等信息和相关资讯。

第十二条 每年召开工作会议,进行工作交流和规划制定,对全民健身活动进行综合评估。

第十三条 承担体育总局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全民健身委设主任1名,副主任3-5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由社体中心主要领导担任。
副主任:由社体中心、各省(市、区)体育局领导和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为全民健身活动开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担任。
委员:由社体中心、各省(市、区)体育局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协会和推广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全民健身领域专家,热衷全民健身事业、在组织全民健身活动方面取得一定成绩的社会人士担任。
社会人士担任副主任或委员需填写《任职备案表》,经社体中心批准后,颁发聘用证书,期限四年。

全民健身委主任、副主任组成常委会,由主任召集,讨论和决定重大事情。

第十五条 全民健身委下设办公室、专家委员会、合作服务部、市场推广部、赛事服务部、宣传外联部、培训和标准部、各项目推广委员会等机构。办公室设在社体中心全民健身事业部,是全民健身委日常办事机构。

第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体育明星、知名企业家、社会公众人物为全民健身委全民健身推广大使。

第四章 合作单位
第十七条 各级体育主管部门、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等,凡与社体中心共同举办全民健身赛事、科普、培训等活动且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作为全民健身委的合作单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全民健身委工作条例,履行合作单位义务;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具备全民健身相关活动组织推广能力和经验的单位,每年举办不少于一场全民健身相关活动;

(三)合作单位如果是企业、社会团体、体育俱乐部,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无法律诉讼、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八条 举办全民健身委的相关活动(主办、承办、协办和支持等四类),需申请成为全民健身委的合作单位。

第十九条 合作单位类型
A类:全国单项体育协会、省级社会体育主管单位、其他行业全国性社团组织;
B类:省级以下社会体育主管单位、各级(省/市/区)体育项目协会、其他行业社会组织;

C类:各类社会机构、企业、俱乐部、学校等。

第二十条 申请程序
(一)提交以下材料
1.合作单位申请书;
2.单位介绍材料;
3.登记执照及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针对企业、社团和俱乐部)。
(二)经办公室审核,报请全民健身委常委会批准;

(三)颁发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合作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全民健身委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参加有关会议的权利;
(三)参加全民健身委活动并获得全民健身委服务的权利;
(四)以合作单位名义开展合法宣传的权利;
(五)有使用官方平台进行相关活动信息管理的权利;
(六)有获得全民健身委相关活动数据信息,承接相关活动的权利。
1.A类合作单位可获得全民健身委各类全民健身相关活动资讯和数据;其主办的各类全民健身相关活动可获得全民健身委提供的技术指导;可与全民健身委共同主办全国性全民健身相关活动(一事一商)。

2.B类C类合作单位可获得全民健身委相关全民健身活动资讯和数据;其主办的各类全民健身相关活动可获得全民健身委相关分支机构提供的技术指导;可申请承办全民健身委主办的全国性全民健身相关活动(一事一商)。

第二十二条 合作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全民健身委的各类规章制度,不得进行违法、违规活动;
(二)维护全民健身委的合法权益;
(三)在各自业务领域和工作地域宣传、推广、普及、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和培训;
(四)积极支持配合全民健身委在其所在行业和地区开展工作;
(五)积极承办或参加全民健身委组织的各类活动,承办相关活动需通过官方平台进行信息管理;
(六)每年报送相关全民健身活动工作总结和数据;

(七)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条 合作单位有效期四年。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行为,将依据情况给予警告、暂停和撤销合作单位资格的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合作单位如主动取消合作关系应书面通知全民健身委,并交回证书;合作终止后,其在全民健身委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合作单位中如有意愿与全民健身委开展深入合作,可根据合作内容成为合作伙伴,通过协议方式确定合作双方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六条 合作期间,如产生纠纷,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协议条款解决。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 全民健身委的经费由以下几方面提供
(一)体育彩票公益金;
(二)向合作单位收取技术服务费,技术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指导、审核全民健身赛事活动竞赛规则、竞赛规程;参与赛事活动组委会工作,指导竞赛组织;培训、选派比赛裁判员或技术专家;提供器材、场地标准;通过官方平台发布活动信息;协调媒体资源;
(三)广告权益转让费;
(四)合作单位资助的经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全民健身委的经费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组织全民健身委会议、培训等活动;
(二)全民健身委日常运行、推广、宣传经费;

(三)与全民健身委有关的、合理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九条 全民健身委的经费收支等须遵守社体中心财务有关制度和程序要求,保证相关记录文件(会议纪要)、备案材料祥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全民健身委可委托有条件的合作单位协助全民健身委开展日常工作,该单位须为全民健身委提供必要的办公场地、办公经费和办公条件,派专人协助办公室开展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由社体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全民健身委工作条例的修改由办公室提出,经常委会和社体中心主任办公会议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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