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轮滑协会章程
2023-03-17
来源:中国轮滑协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轮滑协会。英文名称:CHINA ROLLER SKATE ASSOCIATION,缩写:CR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各级轮滑协会、从事轮滑运动及与之相关产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热心、支持和从事轮滑运动及相关工作的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组织和团结全国轮滑运动工作者和爱好者,普及轮滑运动,提高竞技水平,推动轮滑产业发展,开展对外交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依据国家体育方针、政策、法规相关规定,研究制定轮滑运动发展政策、计划和团体标准;

(二)宣传和普及轮滑运动知识,大力发展轮滑事业,组织广大群众积极参加轮滑运动,增强体质;

(三)联合地方体育部门、调动社会力量共建国家集训队,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组建国家队,进行科学训练,加强反兴奋剂和赛风赛纪管理,提高竞技水平;

(四)审定、修改轮滑竞赛规则和裁判员管理办法,研究制定全国竞赛计划和规程;

(五)负责组织全国性轮滑竞赛与活动;

(六)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制定轮滑运动水平等级标准,教练员、裁判员培训管理制度,实施等级认证、注册管理、选拔培训、考核评估等工作;

(七)参加世界轮滑联合会、亚洲轮滑联合会等国际组织的有关活动,组织参加或承办国际比赛。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增进与各国、各地区轮滑组织的友谊;

(八)负责组织和协调轮滑理论、科研、运动技术等专题的科学研究工作,促进轮滑运动的科学化发展;

(九)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制定轮滑场地器材装备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组织实施相关场地器材认证管理制度,指导轮滑场地建设、器材装备生产和相关产品开发;

(十)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发展轮滑运动产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分为区域单位会员和专业单位会员两大类。

1.区域单位会员系指国内各级轮滑协会;

2.专业单位会员系指在轮滑技术与理论、场地器材与装备研发方面具有专项职能的单位或组织,及其他依法登记成立,热心支持轮滑事业的企业。

(二)凡承认本会章程、思想作风正派、关心轮滑运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主席推荐,执委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督促和检查秘书处工作情况,听取汇报。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各所属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社会组织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3年3月17日第六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执委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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